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与整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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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与整改(推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入了火灾多发期。特别是恶性火灾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遏制火灾多发的态势,公安消防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对保持火灾形势的相对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同任何事物一样,火灾隐患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除的过程。正确认识其中的内在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预防工作,对公安消防部门就尤为重要。因此,通过对火灾隐患形成、发展和消除规律的研究,从源头控制上下功夫,减少火灾隐患的形成,突出提高发现已经形成的火灾隐患的能力,加大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监督力度,是消除火灾隐患的必经之路,也是防火工作面临的一项长期持久的任务。在此,我根据近几年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的经验,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与同行商榷。
    一、火灾隐患的产生
    火灾隐患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从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简单地分为硬件设施型和软件管理型两大类;从其产生过程来看,又可分成先天性火灾隐患和生产生活进行过程中形成的后天性火灾隐患。硬件设施型火灾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场所、建(构)筑物等,由于硬件设施存在消防安全缺陷,有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蔓延扩大或人员疏散困难的隐患;软件管理型火灾隐患主要是指在生产、生活及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责任不落实,有可能引发火灾或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控制初起火灾或由于人员疏散、扑救措施不当而引起人员伤亡的不安全因素。先天性火灾隐患主要是指建(构)筑物或场所在使用前由于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硬件设施型火灾隐患,后天性隐患是指生产、生活使用过程中由于功能变更、改造装饰、管理不善而形成的隐患。因此,从火灾隐患几种形成来看,火灾隐患的源头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场所、建(构)筑物的建设过程形成的;二是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中,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火灾隐患,是发现、整改难度最大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火灾隐患,是一个动态过程,涉及面广,也是一种容易被忽视但危害又很大的隐患。随着人们对消防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入,火灾隐患的概念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一些影响火灾发生后灭火救援工作进行的因素,也被纳入火灾隐患范围,并越来越引起我们的关注。
    二、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堵住火灾隐患的源头,是减少火灾隐患的最有效的办法。由于火灾隐患是硬件设施和管理两个方面,因此,源头控制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硬件设施型火灾隐患主要是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其源头控制工作就必须从建设和改造两个源头进行控制。随着消防法制的不断健全,对硬件设施型的火灾隐患控制措施也得到了加强。当前,各地在依法审验建筑工程的道路上都迈出了很大步伐,消防审核、验收率正在不断提高,有效地控制了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形成。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审验质量提高不快,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有效性。主要表现为:设计、施工单位依赖于消防部门的大包大揽,依法设计、施工的责任心不强;公安消防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技术人员流动性大,审验能力不适应消防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涉及到消防安全的相关技术标准修编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消防法规不健全,不利于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等等。因此,在源头控制上,一是要加快消防法制的建设。通过立法的形成,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从根本上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单打一”的现象。通过明确建设管理部门在执行消防安全标准方面的责任,与公安消防部门形成合力,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针对室内装饰工程产生大量火灾隐患的新情况,及时将室内装饰工程管理纳入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范畴,提高公安消防部门对室内装饰工程的控制能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要加快现行消防审验制度的改革,解放有限的警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切实落实设计、施工单位责任。现行的消防审验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虽然在控制火灾隐患产生源头工作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某些情况下也导致了设计、施工单位不负责任。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应以行政执法为重点,将技术要求较高的技术性工作,逐步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和设计部门负责,将更多的警力投入到行政执法第一线,增强监督执法能力,变行政、技术复合型审批为单一的行政审批。三是加快消防技术标准的修编,适应工程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几年,这方面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还有很大局限性。特别是在适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的研究,还不适应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对适应实际需要的性能比设计,专家论证等形式,发展相对缓慢,还不够规范。四是要改革现行的消防技术人员管理体制,保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要努力形成进出有序、梯次分明的技术人员队伍,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技术含量,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发现火灾隐患,控制火灾形势的能力。
    软件管理型火灾隐患,主要取决于全社会的消防法制意识、防火灭火技能、消防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以及职能部门的监督防控能力。全民消防执法意识、防火灭火技能以及消防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短时间可以改变的,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在此,仅谈谈消防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职能部门的监督防控能力。消防管理,既然作为一种职业,而且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特种职业,目前法律上除了对消控中心操作人员等有持证上岗规定,对其它管理人员尚无相关的从业资格要求。随着消防工作发展,消防管理水平不适应消防发展的矛盾必将日益突出。因此,实行消防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制度已势在必行。职能部门的监控能力,要从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一个企业、一个经营场所,有许多部门在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怎样将消防安全管理贯穿到各个环节,通过建立定期安全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工商等部门年审的前置条件,做到定期自律是提高对火灾隐患监控能力的重要方面。关于消防安全评估,是中介工作的重要方面,对控制火灾隐患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发展,目前仍在探索阶段。
    三、火灾隐患的整改
    火灾隐患的存在是必然的。由于火灾隐患的动态性,无论源头工作怎么抓,总会有新的火灾隐患不断产生,只是产生的速度不同而已。存在火灾隐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及时被发现、被整改。发现火灾隐患,不断地消除火灾隐患,既是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火灾隐患的整改阻力也越来越大。因此,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的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加强全社会的消防工作是大有益处的。影响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主要方面就是隐患的整改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件设施的整改投入,二是管理成本的投入。一般来说投资就是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回报。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是投资的初衷。硬件设施型火灾隐患,有上面所讲的因为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形成的,也有一部分是由于消防技术标准修改而形成的。对前一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督促整改,但是对后者,因消防技术标准往往不具有溯及力,虽然目前危害性较大,但场所本身是合法的,督促整改的难度就更大了。既然是市场经济,就要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首先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高危险性行业,通过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在建设初期就加大安全投入,用市场手段调节总量,提高安全度。其次是用税收、保险等经济杠杆,推动火灾隐患整改。特别是现行消防安全标准不溯及的而又十分危险的场所,通过提高强制保险费率、税收等政策,促使其投资改造,要从而消除火灾隐患。对消防管理成本,首先要有明确的要求,从保护公众安全的角度,提高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成本门槛。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研究设立消防管理机构的起点问题,使《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真正落实到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经验,将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单位的规模、类别挂钩。机构落实了,剩下的问题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素质总是可以通过实行从业资格制度来加以解决。
    火灾隐患的产生、发展和消除,既有特定的内在规律,又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因而,对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特点,只要我们适时进行总结和研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的形成,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并努力消除,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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