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智能建筑中各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划分为甲、乙、丙三级(住宅除外),且各级均有可扩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智能建筑的等级按有关评定标准确定。
1.0.4 智能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
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2.0.2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电力、照明、给排水、防火、保安、车库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综合系统。
2.0.3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楼内的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同时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计算机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
2.0.4 办公自动化系统(OAS)Office Automation System
3 通信网络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3.1.2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各种信息予以接收、存贮、处理、传输并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3.1.3 通信网络系统提供的各类业务及其业务接口,应能通过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引至各个
用户终端。
4 办公自动化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使用者,
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并提供快捷有效的办公信息服务。办公自动化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储、检索等综合处理,并提供人们进行办公事务决策和支持的功能
4.2 设计要素
4.2.1
根据各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求,建立通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通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电子帐务、电子邮件、信息发布、信息检索、导引、电子会议以及文字处理、文档等的管理。对于专业型办公建筑,其办公自动化系统具有上述功能外,还应按其特定的业务需求,建立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于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将以满足通用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又能为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打下基础作为设计的主要内容。
4.2.2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应具有广域网连接的能力,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
4.2.3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2.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1 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各类设施的资料管理、运行状况及维护进行管理。
2 办公和服务管理子系统应具有进行文字处理、文档管理、各类公共服务的计费管理、电子帐务、人员管理等功能。
3 信息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共用信息库,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采集、装库、查询、发布、导引等功能。
4 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应能识别身份、门钥、信息系统密钥等,并进行各类计费。
4.2.5 应设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计算机网络进行维护和监控,及时排除网络故障。
4.2.6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设施的信息环境条件应符合标准第3 章的要求。
4.3 设计标准
4.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在100Mbit/s 以上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功能完善的各种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服务管理子系统、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和电子会议、电子公告信息服务等子系统。
4.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不小于100Mbit/s 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对非法入侵有防止功能的各种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和公用信息库管理等子系统。
4.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为10Mbit/s 以上的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具有与广域网连接的能力。
3 应有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及办公管理子系统。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建筑物内各类设备的监视、控制、测量,应做到运行安全、可靠、节省能源、节省人力。
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模式应采用集散或分布式控制的方式,由管理层网络与监控层网络组成,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监视和控制。
5.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记录设备运行的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
5.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管理的需要。
5.2 设计要素
5.2.1 对空调系统设备、通风设备及环境监测系统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2 对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直流电源设备、大容量不停电电源设备监视、测量、记录。
5.2.3 对动力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
5.2.4 对给排水系统的给排水设备、饮水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5 对热力系统的热源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6 对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运行工况进行必要的监视及联动控制。
5.2.7 对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监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 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 过载报警;
5) 水流量测量及冷量记录; 6) 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 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
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 冷冻水温度再设定; 10)台数控制; 11)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 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 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
制冷剂、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及压力测量*; 5) 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 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 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 故障报警; 9) 台数控制; 10)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0.1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0.2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6.0.3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照明线路应接在应急电源回路上,室内环境应按智能建筑环境要求设计。
6.0.4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当与BA、SA
系统合用控制室时,有关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主机及控制盘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
6.0.5 智能建筑的重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采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6.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
7 安全防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及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7.1.2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及其各子系统的配置须遵照国家相关安全防范技术规程并符合先进、可靠、合理、适用的原则。系统的集成应以结构化、模块化、规范化的方式来实现,应能适应工程建设发展和技术发展地需要。
7.2 设计要素
7.2.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满足整体纵深防护级别,满足整体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防范水平。
7.2.2 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有: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2 综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3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上述各种模式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留有与外部公安110 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7.2.3 安全防范系统的主要子系统有:
1
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和报警,并应有报警复核功能。
2
电视监控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必须进行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地视频探测、视频监视、视频传输、显示和记录,并应具有报警和图像复核功能。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4
巡更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更软件程序,通过读卡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物的管理要求,对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计费及汽车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6
其他子系统:应根据各类建筑物不同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建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安全防范子系统,如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安全信息广播系统、重要仓储库安全防范系统等。这些子系统均应遵照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和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及管理法规进行设计。本标准对这些子系统的设计标准暂不分级。
7.3 设计标准
7.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1)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中央监控室设置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中央控制室对全系统进行信息集成的自动化管理。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无线通信联络。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计算机。应留有向外部公安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 入侵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安全防范部位的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可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方式以有线或无线系统向外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入侵报警系统的集中管理和集中监控。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面、立体或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6)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当探测器被拆或线路被切断时,系统能发出报警。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他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在重要区域或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的声音进行核实。
3 电视监控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的画面再现、图像的有效监视和记录。对重要部门和设施的特殊部位,应能进行长时间录像。应设置视频报警装置。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的图像和声音进行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4)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电视监控系统的集中管理和集中监控。
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应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的要求,对楼内(外)
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对被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过对象及通过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出入口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
3)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贮存, 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应与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5)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出入口进行多级控制和集中管理。
5 巡更系统。
1)应编制保安人员巡查软件,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图中,用通行卡读出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的巡查运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并能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报警。
2)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保安人员巡更系统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该系统的集中管理与集中监控。
6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
1)应具有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
——自动控制出入栅栏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组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整个停车场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分层的车辆统计与在车位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应在汽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应在汽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的电视监视系统或报警系统,也可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视监控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动。
5)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实现中央监控室对该系统的集中管理与集中监控。
7.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综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1)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中央监控室设置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中央控制室对全系统进行信息集成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
3)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中央监控室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无线通信联络。系统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安全技术防范子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应留有向外部公安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2 入侵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方式以有线或无线系统向外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入侵报警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有关要求。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面、立体或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批示故障位置。
6)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当控测器被拆或线路被切断时,系统能发出报警。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他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还应能对报警现场的声音进行核实。
3 电视监控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重要部位等进行视频探测的画面再现、图像的有效监视和记录。对重要部门和设施的特殊部位,应能进行长时间录像。系统应设置视频报警或其他报警装置。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地址、时间和日期显示。
3)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的图像和声音进行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4)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电视监控系统的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有关要求。
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应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对楼内(外)
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对被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过对象及通过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出入口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
3)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贮存、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应能与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5)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有关要求。
5 巡更系统。
1)应编制保安人员巡查软件,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图中,应用读卡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的巡查运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并能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报警。
2)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保安人员巡更系统应能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该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的有关要求。
6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
1)应具有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自动控制出入栅栏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组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整体停车场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应在汽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应在汽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也可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视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联动。
5)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监控室联网,满足中央监控室对该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的有关要求。
7.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
1)应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中心(值班室),各子系统分别单独设置,统一管理。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重要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向管理中心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外部公安报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2 入侵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和环境条件,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方式以有线或无线系统向外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并能向管理中心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面、立体或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生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6)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当探测器被拆或线路被切断时,系统能发出报警。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电视监控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的声音进行核实。
3 电视监控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重要部位等进行视频探测的画面再现、图像的有效监视和记录。对重要或要害部门和设施的特殊部位,应能进行长时间录像。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地址、时间和日期显示。
3)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的图像和声音进行核实,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记录报警前后数幅图像。
4)应能向管理中心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应根据建筑物安全防范的总体要求,对楼内(外)
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对被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过对象及通过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出入口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
3)系统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贮存,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5)应能向管理中心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巡更系统。
1)应编制保安人员巡查软件,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图中,应用适当方式对保安人员的巡查运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并能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报警。
2)应能向管理中心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6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
1)应具有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自动控制出入栅栏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整体停车场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应在汽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应在汽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
5)应能向管理中心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8 综合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或建筑群内信息通信网络的布线要求,应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等业务信息传输的要求。
8.1.2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信息通信网络的基础传输通道。设计时,应根据各建筑物项目的性质、使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以及按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和中远期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的系统布局和管线设计。
8.1.3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
8.2 设计要素
8.2.1 综合布线系统可划分为以下子系统:
1 建筑群主干布线子系统。 2 建筑物主干布线子系统。 3 水平布线子系统。 4 工作区布线(一般属非永久性的)。
8.2.2 在布线系统中,所有信息插座上信息插口个数的总和,构成布线系统总的信息点数。
8.2.3 综合布线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相互连接应能支持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应用。
8.2.4 综合布线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各子系统内的铜芯对绞电缆、光缆最大长度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2.5 水平布线子系统中,布线电缆可采用4 对(8 芯)非屏蔽对绞电缆,或采用4 对(8 芯)屏蔽对绞电缆,也可采用多模或单模光缆以及对绞电缆与光缆组合的混合型线缆。楼层配线架与信息插座之间水平对绞电缆或水平光缆的长度不应超过90m。当能保证链路性能时,水平光缆距离可适当延长。
8.2.6 水平布线子系统中,每根4 对(8 芯)非屏蔽和屏蔽对绞电缆必须终接在一个非屏蔽或屏蔽的8
位模块式通用插座上,每根光缆应终接在光缆连接插座上。
8.2.7
水平布线子系统中对绞电缆、光缆一般直接连接到信息插座的信息插口上。必要时,子系统中楼层配线架和信息插座之间允许有一个转接点,该转接点,
具有1:1
配置的通信特性,应为永久性连接,不作配线用。对大开间办公室内有多个办公工作区,且工作区划分有可能调整时,允许在大开间内适当部位设置集合点(CP)或设置多用户信息插座。
8.2.8
工作区布线应提供工作区线缆适配器及相关接插器件,使用户终端设备连接到水平布线子系统中信息插座的信息插口上,工作区布线一般属于非永久性。
8.2.9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可分别按综合配置、基本配置、最低配置方式进行设计,或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对不同的配置加以组合。
8.2.10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铜芯对绞电缆,其布线链路的类别支持不同等级传输频率的应用。3 类对绞电缆布线链路支持C
级(16MHz),5 类对绞电缆布线链路支持D 级(100MHz)。
8.2.1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语音、数据以及图像等弱电信号的传输速率和传输标准要求适度超前地进行综合考虑,并应以语音、数据信号传输为主。
8.2.12
综合布线系统中同一布线链路所配置的线缆、连接硬件、接插软线或跳线等应选择相同类别的器件。如同一布线链路中使用了不同类别的器件时,该链路的传输性能等级应由最低类别的器件所决定。
8.2.13 综合布线系统中一条布线链路内,不应混用标准特性阻抗不同对绞的电缆,也不应混用不同芯径的光缆。
8.2.14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可根据用户的需求选用相对应的布线线缆和配线设备或采取抗电磁干扰防护措施。
8.2.15 当设计屏蔽的布线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屏蔽布线系统中,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在整个布线链路上必须是连续的,不应有间断。 2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硬件、接插软线或跳线等布线器件应具有良好的屏蔽特性,无明显的电磁泄漏。3
工作区布线中连接用户终端设备的线缆以及用户终端设备上接口的接插器件也应具有良好的屏蔽特性,并满足屏蔽连续的要求。
8.2.16 综合布线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
1
综合布线系统中大楼配线设备和楼层配线设备端必须可靠接地。布线系统的接地应汇接在同一接地体上,若布线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
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电压有效值)。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应保持各子系统中屏蔽层的连续性,以满足系统各端接地的可靠性。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
3 综合布线系统中各线缆宜敷设在金属线槽或钢管内。金属线槽或钢管应保持接地连续性,线槽或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8.2.17 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对布线系统材料的耐火要求,采用相对应的护套线缆和阻燃型配线设备。
8.2.18
综合布线系统的总配线间宜处于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位置,楼层配线间亦宜处于建筑平面的中心位置。总配线间和楼层配线间(弱电间)的所在位置应避开附近电磁源的干扰。并应在各配线间内预留日后敷设网络设备专用电源线的安装管道和良好的接地装置。
8.2.19
综合布线系统应设置完整的文档管理系统,应能表示出包括所有硬件及其位置的总配线间和楼层配线间(弱电间)的平面图,并应表示出水平布线子系统和主干布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
8.2.20
建筑物内语音、数据以及图像业务与外部通信的连接是在公用通信网络接口界面处实现的。布线系统应与建筑物内当地信息通信部门的公用通信网络接口相连,如建筑物内公用通信网络接口未能直接连到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口时,设计时应将这段对绞电缆或光缆以及连接器件的特性考虑在内。同时应考虑在接口处采取对压过流的保护措施。
8.3 设计标准
8.3.1 甲级标准应能满足传输高质量、高速率信息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每5~10m2 办公工作区内应设置双孔及以上的五类及以上等级的信息插座,并根据需求可在办公工作区内采用多孔的光纤信息插座。
2 水平布线线缆和配线器件应采用五类及以上等级的布线器件,并根据需求可采用光缆的布线器件。
3 主干线布线线缆和配线器件在支持语音业务信息传输时,应采用五类等级的布线器件,在支持数据、图像业务信息传输时,应采用光缆布线器件。
4 布线系统宜按综合配置设计方法配置,每个办公工作区内每双孔信息插座的语音主干线(即楼层配线架至本建筑物内总配线架)宜配置2
对对绞线,并适度预留日后发展的余地。
5
建筑物进线间或总配线间内,当地信息通信部门应在公用通信网络设备接口处,配置自身所需并与大楼内布线系统相匹配的高质量布线器件,使建筑物内外构成一个完整优良的信息传输通道。
6
布线系统中信息插座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各层不同使用功能要求进行适度超前的合理布局。系统应以支持语音、数据、图像业务信息传输为主,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求支持各相关弱电系统中信息的
8.3.2 乙级标准应能满足传输高质量、较高速率信息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每10~15m2 办公工作区内应设置双孔及以上的五类等级的信息插座,有特殊要求的办公工作区可按用户要求布局设置。
2 水平布线电缆和配线器件应采用五类或五类等级以上的布线器件。
3
主干线布线线缆和配线器件在支持语音业务信息传输时,应采用三类等级或三类等级以上的布线器件,在支持数据、图像业务信息传输时,应采用光缆布线器件或采用五类等级的布线器件。
4 布线系统宜按基本配置设计方法配置,每个办公工作区内每个双孔信息插座的语音主干线(即楼层配线架至本建筑物内总配线架)宜配置2
对对绞线, 并适度预留日后发展的余地。
5
建筑物进线间或总配线间内,当地信息通信部门应在公用通信网络设备接口处,配置自身所需并与大楼内布线系统相匹配的高质量布线器件,使建筑物内外构成一个完整优良的信息传输通道。
6
布线系统中通信的信息插座平面布置,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各层不同使用功能要求进行适度超前的合理布局。并可适度超前地在建筑平面图适当合理的位置预留管道和信息插座盒(空盒)。系统应以支持语音、数据信号传输为主。
8.3.3 丙级标准应能满足传输高质量、较低速率信息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每15~20m2 办公工作区内应设置双孔五类等级的信息插座,有特殊要求的办公工作区可按用户要求自定。
2 水平布线电缆和配线器件应采用五类等级的布线器件。
3 主干线布线线缆和配线器件在支持语音业务信息传输时,可采用三类等级的布线器件,在支持数据等业务信息传输时,应采用五类等级的布线器件。
4 布线系统可按最低配置设计方法配置,每个办公工作区内每个双孔信息插座的语音主干线(即楼层配线架至本建筑物内总配线架)宜配置2
对对绞线, 并适度预留日后发展的余地。
5
布线系统中通信的信息插座平面布置,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各层不同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地布局。并可适度超过前地在建筑平面图适当合理的位置预留管道和信息插座盒(空盒)。系统应以支持语音、数据信号传输为主。
9 智能化系统集成
9.1 一般规定
9.1.1 为满足智能建筑物功能、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可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
9.2 设计要素
9.2.1 系统集成应汇集建筑物内外各种信息。
9.2.2 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的各个智能化子系统进行综合管理。
9.2.3 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
9.2.4 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5 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
9.3 设计标准
9.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应设置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 2 系统集成应汇集建筑物内外各有关信息。 3
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系统,应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能力。 4
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
9.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宜设置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 2 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系统,应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能力。 3
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
9.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各智能化子系统进行各自的联网集成管理。 2 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各子系统的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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