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达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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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达标规定

 消防达标是中国石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行业特点,对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介质企业的重要生产装置、油库等设施,在消防装备、消防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专业标准。 
    第一条 设计选用的标准、规定

    1.GB 5018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4.SH 3124 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

    5.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8〕207号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7.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第二条 消防给水管网设计

    1.油田企业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183的规定;炼化企业和油田的炼化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销售企业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074的规定。

    2.大型工艺装置区、油品罐区及石油库应设立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最不利点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7MPa。

    4.油田企业储量大于或等于10×104m3的集输站(油罐区)、有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104m3油罐的集输站(油罐区)、销售企业大于或等于10×104m3储量的石油库,应建立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管网。

    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运行时,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出口压力不低于0.7MPa。

    6.仅建有低压消防给水的系统运行时,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15MPa。

    7.消防给水总管供水量应能满足支管的需要,不能存在瓶颈和不匹配的问题。

    8.消防给水池(罐)补至标准水位时间,油田企业不应超过96h,炼化企业不应超过48h,销售企业不应超过96h。

    9.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接警后立即投入使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消防给水泵投入运行。

    第三条 移动灭火设备配备

    1.油田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GB 50183的规定。其中重型泡沫消防车的流量不低于60L/s,出口压力不低于1MPa。

    2.炼化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3.销售企业油库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符合GB 50074的要求。

    4.消防车报废标准应执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202号)的规定,“消防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后,可再延长使用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并根据规定增加检验次数。”目前没有通过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检验,被要求强制报废的消防车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固定灭火设施设计

    1.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4m3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于或等于10×104m3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程序控制。

    2.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可沿梯子设固定或半固定消防给水竖管。

    第五条 消防道路设计

    1.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罐区(石油库、集输站)、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尽头式回车场。

    2.油田企业储量大于1×104m3的油品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5m,并以消防路面上净空应能保证大功率消防车通过为准。其他油品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3.炼化企业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可燃液体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销售企业储量等于大于10×104m3的石油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第六条 消防给水管网管理

    1.直企业各级生产调度、安全处(科)及消防队有管辖区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平面图、控制图、消防泵房分布图及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数据和调供灭火用水高峰的应急措施。

    2.不应擅自降低稳高压消防给水的压力,临时降压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每季应对消防给水的实际流量、压力进行一次实测,与设计不符时应立即安排检查、整改。

    第七条 消防给水泵房管理

    1.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无专人24小时值守的低压消防给水泵房,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和手动控制系统,消防给水泵的进出水阀门应用遥控自动阀。

    2.消防给水泵应每班盘车一次、内燃机每周试机一次,每周试泵一次(不少于15min)、定期润滑并做好记录。

    3.消防给水泵房应明示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消防给水泵房岗位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消防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第八条 移动灭火设备管理

    1.油田、炼化企业消防队的消防车应以泡沫消防车为主,数量不低于消防战斗车辆总数的70%;配置或更新的消防车,应以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48L/s、压力约1MPa的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根据实际需要还宜配备干粉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水罐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照明车、通信指挥车等。

    2.销售企业油库宜全部配备泡沫消防车,流量不低于48L/s,出口压力不低于1MPa。

    3.消防队必须设置受警录音电话。每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每两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一门移动泡沫炮,每三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一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油田、炼化企业应按需要配备防火监督检查车、防火勘察箱及必要的防火检查器材。

    4.每台消防战斗车辆每班值勤人员宜定员六人,特种消防车可适当减少。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置小型灭火器具。在灭火器材箱中应标明器材名称、数量、有效期,并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检查人签名。

    第九条 固定灭火设施管理

    1.固定泡沫站应明示流程图、操作程序说明、泡沫类型、泡沫储量和有效期。

    2.消防泡沫泵应每班盘车一次、每周试泵一次(不少于15min),泡沫泵定期润滑并做好记录。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

    3.每年春秋两季应定期检查泡沫输送管线和泡沫产生器是否完好,做好防腐保护。

    4.半固定灭火设施的泡沫管线接口应采用跨越方式引出到防火堤外的适当地点,接口处应有泡沫产生器型号的标牌,便于消防车对供应泡沫混合液。为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油罐的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冷却水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

    5.炼化企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固定消防水炮。其数量和位置应能使被保护对象在事故状态时得到有效保护。设有固定冷却喷淋系统的球罐区,需要考虑两个出水流量2×40L/s水炮,在人员不宜到达的地点可采用遥控水炮。

    6.单罐5000m3以上的轻质油储罐和100m3以上的液化烃罐安装水喷淋系统。消防水喷淋系统的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炼化企业消防水喷淋系统的控制阀距罐壁不应小于15m。工艺装置的消防水幕和储罐的水喷淋冷却系统定期检查和试用。

    第十条 消防道路不应堵塞和占用,油品罐区道路靠近储罐一侧不应种植影响消防灭火的树(灌、乔)木。

    第十一条 防火堤应满足:

    1.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应渗漏;

    2.管线穿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防火堤内雨水排出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其开关状态必须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阀门;

    3.在防火堤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步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步行台阶。当防火堤高度超过1.7m时,应设置一定数量供消防员灭火作业时跨越防火堤用的台阶。

    第十二条 灭火药剂

    1.采用液下喷射灭火方式不应使用普通蛋白泡沫液。扑救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使用海水配制混合液时,应选用耐海水型泡沫。

    2.固定和移动灭火设施灌装的水成膜泡沫液从生产日期计第6年后每年应抽样送检,化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3.泡沫储存的种类应适合扑救可能发生的各类火灾,储量不应低于现有消防车装载泡沫总量的40%。

    4.应制定紧急运输储存泡沫的方案,并配备快速灌装设备。

    第十三条 消防队伍的管理和训练

    1.消防队应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灭火预案、防火档案、训练方案、义务消防组织培训方案、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区域联防方案、消防车辆运行档案,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2.直属企业消防队应将每季出火警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必须做到“一个一案”;400m3及以上的液化烃罐、5000m3以上拱顶罐(含5000m3)、10000m3以上油罐(含10000m3),必须做到“一罐一案”;400m3以下的液化烃罐、5000m3以下拱顶罐、10000m3以下油罐组成的单、双排罐组,每排应选择最难扑救的油罐为目标,制定灭火预案。

    4.消防队每月应至少安排白天、夜间各两次消防演练。演练结束后,应总结讲评出车、站位、展开、出水等科目是否规范、符合预案要求,并结合演练情况不断修订预案;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在事前不通知情况下组织一次消防、气防演习;消防队应制定消防员训练计划、定期进行队列训练、消防技能训练、体能训练、建立训练记录。

    5.直属企业的基层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做到组织、人员、训练“三落实”,人人会准确报警、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防护器具和自救互救,并建立演练和培训档案。

    6. 消防区域联防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模仿演练,作好增援准备。

    第十四条 气防管理

    1.油田、炼化企业应设立气防站。油田企业宜设在消防队、炼化企业应设在消防队。气防站应编制气防教育档案、专职及义务气防员的训练方案、救护预案,并单独或结合消防队的演习进行实战演练。

    2.气防站应配备救护车、担架、通讯工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苏生器、防化服、空气压缩机、心肺复苏模型,以及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和必要的维护维修器具,有条件还可配置气瓶测试(试压)设备。

    3.气防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对本单位生产岗位所配置的气防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岗位负责气防事故柜的人员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专职气防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凡配置气防事故柜的生产岗位,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会正确配戴、使用、检查、测试气防器具。

    5.气防站设接警电话,视事故情况单独出动或与消防队同时出动,负责抢救伤员和火场气体检测工作。

    6.凡配置气防事故柜的岗位应编制气防预案,做到有柜就有案。

    7.气防站至少应设1~2名管理人员。每辆气防车按不少于2人配备气防救护人员,气防救护人员也可由消防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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